类别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09031000 | |
实施主体 | 常州市溧阳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