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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类别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320709035000
实施主体 常州市溧阳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