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28000 | |
实施主体 | 常州市溧阳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5.2.3.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5.2.3.2 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