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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39000
实施主体 常州市溧阳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九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在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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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常州市溧阳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