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许可(港口拖轮经营)延续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481014143520P400011801800004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常州市溧阳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481014143520P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溧阳市琴园路8号溧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服务专区交通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7-9月):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10-6月):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1、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 格;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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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延续前已发生变化的最新证明材料: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变化及检验情况;企业经营、安全管理机构的变化情况:人员上岗资质证书复印件:对港口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延续港口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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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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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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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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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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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当场提交,有错误当场更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 受理 |
2 | 审查 | 0.5工作日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审查通过 |
3 | 审批办结 | 0.5工作日 | 对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审批,并发放证照 | 发放证照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受理条件?
答:
1、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
格;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问:
是否收费
答:
不收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9-8738701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87308711 |